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 第19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4-11-21 16:00:2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9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600-02332二、项目名称:丹东市中医院医疗综合管理平台服务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虹邑软件(辽宁)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远航西路3号附楼403室被投诉人1:辽宁明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丹东市沿江开发区H区51号楼302室被投诉人2:丹东市中医院地址:丹东市振兴区锦山大街20号相关供应商1:联通(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36-3号相关供应商2:辽宁兆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解放后街3号2单元805室相关供应商3:丹东飞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宝山大街120号2单元504室四、基本情况2024年8月14日丹东市中医院委托辽宁明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丹东市中医院医疗综合管理平台服务(JH24-210600-02332)。2024年9月7日虹邑软件(辽宁)有限公司向丹东市中医院提出质疑;2024年9月14日丹东市中医院答复质疑;2024年10月12日虹邑软件(辽宁)有限公司向丹东市财政局提起投诉;2024年11月21日丹东市财政局发布投诉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正式受理虹邑软件(辽宁)有限公司投诉后,认真查阅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经审查查明:投诉事项1:经调查投诉函和辽宁政府采购质疑上传信息,投诉人投诉书中表述,其是在2024年9月9日9:20向辽宁明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纸质质疑函。而通过对辽宁明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其反映的情况说明是在引导质疑供应商虹邑软件(辽宁)有限公司在电子化系统上进行司法救济,并经得商虹邑软件(辽宁)有限公司同意,且质疑供应商在同天11:32:29上传质疑函,代理机构在2024年9月9日15:42:37接受了质疑函,并于2024年9月18日做出质疑答复。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辽财采规〔2021〕8号)第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原则上统一在系统中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无违法过错,且质疑人在同日将质疑函上传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系统,证明其不存在系统操作上的不可能。代理机构在接到电子质疑后,对整个质疑给予了明确回复,不存在拒收的事实。因此,投诉事项1的事实不属实。投诉事项2:本投诉事项是对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人是在2024年8月15日下载采购文件,2024年9月9日中标结果公布后发起质疑,且投诉人参与了投标,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结合上述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对该项投诉事项超出法定质疑期限。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3:本投诉事项是对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人是在2024年8月15日下载采购文件,2024年9月9日中标结果公布后发起质疑,且投诉人参与了投标,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结合上述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对该项投诉事项超出法定质疑期限。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事项4:本投诉事项是对采购文件的投诉,投诉人是在2024年8月15日下载采购文件,2024年9月9日中标结果公布后发起质疑,且投诉人参与了投标,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结合上述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对该项投诉事项超出法定质疑期限。投诉事项4不成立。投诉事项5:经调查,本项目是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采购文件设置10分价格分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本项目采用的是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评审方式采取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唯一决定因素,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人须知表第31条,中标人由评委会决定,根据本项目中标评审报告,中标人是按照得分排名最高者确定。这符合87号令第五十七条和五十八条之规定。投诉事项5不成立。经调查本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C16000000项下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投诉事项6:经我们函询投诉人,除文字表述外,是否有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辽宁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兆讯”)和丹东飞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飞凡”)为联通(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陪标,投诉人无实际证据。经调查,上述两个投标人并无关联。投诉事项6事实依据不属实。投诉事项7:经调查中标人联通(辽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存在业绩部分资料,且评审专家对中标人的业绩均予以打分认可。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具备履约能力。此外,调查采购文件,其中并没有关于著作权的资格类相关要求,本采购事项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不存在使用他人资质投标的情形,外包转包的表述。投诉事项7不成立。投诉事项8:经调查本项目采购文件,本项目是服务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数的设定符合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为服务需求。投诉人并未提出本项目相关人员存在利益输送的实际证据。投诉事项8不成立。综合上述8条调查情况,投诉事项1-8均不成立。综合以上调查结果,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六、其他补充事宜无丹东市财政局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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